2008年1月22日

原來賄選標準深植"人"心

話說前一篇提到某人抽到不拉維亞。

今天他請客了。
不過當然沒有我。
當然這不是重點。
重點是他的mail及他請的客:
(以下括號內的文字都是我自已加的)
mail如下:

Subject: Share with you my luck.
Dear All:

很高興的中了(標!!),自己沒想到會中的大奬.^_^出運啦!
和各位分享我的好運.
也感謝和xxx(部門名稱)相關的工作同仁和福委這一年來幫助我的貴人.
希望大家喝了都可以帶來一年的好運喔.

Have a nice day.
S. H(很想加上IT)

重點是,名單裡有一堆人和他沒關係。也有一堆人是福委,但沒在名單上。
這代表...
1.他高興到暈了,完全不知誰和他有往來。
2.他都有記下來,那個福委沒幫到他。
3.二者皆是
4.二者皆非
5.他是丁丁。

另一個重點是:他讓所有在他名單中的人可以自選請客內容,但書是:
1.必須是他要訂飲料店的飲料
2.必須在30元以下
.
..
...
法務部的宣導真的有用,買票是有罪的,30元以上就是賄選

追加一點,名單中還有那位被他說成沒交接的前前總幹事喔...這又是另一段故事了....真是悲情的血淚史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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