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8月29日

法治的根本

2007年6月6日
前言:
非常不幸的巧合,今天又有一個無辜的生命消失在過失致人於死的酒駕藝人手中。
我們還要繼續這樣的生活嗎?還是能有一點改變?
本文:
法治的根本,不過是表面上的書同文、車同轍。在「個性」的前提下不過是種理想吧。
有人回我這句話
在我發表這篇之後
我一直在思考,台灣這種奇怪的車禍習慣。每次發生車禍,好像都不是故意的但是,當可能肇事的那個人把油門踩下去的那一個時間點,他可以說,他絕對沒想過會出事嗎?若是他有一絲的想過,那又怎麼能說他不是故意?對於法益的放任,其實就是一種法益侵害的開始。台灣人的習慣,卻變成自大。明明知道踩下去可能會造成法益侵害,卻又很自大的認為,自己運氣很好,自己技術很好,自己選的車操控很好。三好之後,發生事情了,再說自已不是故意的。再者怪別人,怪政府,自已一點錯,一點責任都不用負。但大家好像也都接受這個說法。於是,路上的法則變成,先踩再說,撞到人,只能說自己運氣不好。在念大學時,我對於恩師主張的:交通是一切法治的根本。這個說法,只能接受,但不理解。現在自已開車了,每一次開車,就愈能体會恩師的這個說法。掌握了方向盤,或許各位只是想到自已掌握了自己的方向,但請別忘了,所有路上和非路上的人,也都可能因為你掌握方向盤而改變他人生的方向。踩下去之前,請再想想。別人的家人也在等他回家。相信我,那種痛,你不會想親身經驗。或許這樣才体會"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"請記住SAAB廣告的一句話life is irreplaceable, because life is such beautiful一個車禍受害人的家屬 敬上我不禁在思考,法治的根本是什麼
今天下午和一位同學討論法治的根本和個性的關係,她說,講什麼個性,直接捉去關就好了。
或許台灣的教育,已造就出一個凡事都講究個性的社會了。
所以,法治的前提,還要拿來和個性做比較。
從人類的歷史來看,神治,人治到法治。經過了多少的努力,我們才勉強找到這個為大家比較接受的制度。
現在,反過來看,個性卻變成左右法治是否成真的一個基礎了。
記得以前老師提過一個有趣的現象。話說日本人幾乎個個都是超守規矩的人,或者其他西方國家的人,在開車時,也都比較重視規矩。老師說,他有個日本朋友,來台灣二年後,騎機車比他還猛,只要有縫就鑽,戴上安全帽後,完全看不出來是日本人,活像是台灣的飆車族。我也親眼見過在台灣的白人,騎車也很融入台灣的環境。老師曾問過那個日本朋友,日本人不是都很守規矩嗎?他回答道,可是這裡是台灣啊,我不這麼做就不能騎車。
這是個笑話嗎?當時我們都笑了,但是老師說了一個結論。不是民族性來決定規範,而是規範來決定民族性。國家希望人民變成守法的人,他的立法技術自然就要向著這個方向前進。執法態度也是同樣的。
我們一直強調治亂世用重典。結果變成立法從嚴,執法從寬。為何?因為立法太嚴,執法者無法依法執行,違反法感情。結果就是執法者的威信掃地,立法效力不張。
比較好的制度考慮,應該是立法從寛,執法從嚴。這樣才有過濾的作用。把真正反社會性重大的人找出來,嚴格的執行法律。這樣對執法者而言,才能立信,對法秩序而言,才能立威。人民才會守法,而不是一違法就說,人家某某某都沒事。或者把政府機關全罵一次,然後自已沒錯。
最近在看刑法著手的理論,讀到印象理論,對法威信的破壞。我一直在想,這句話在台灣,似乎時時可見。人家德國的理論可以說,對於法威信破壞的行為予以非難,就是重塑法威信。我們呢?對於法威信破壞的行為予以非難,叫做司法迫害。這句話不是政治案件,請見李泰安的父親聽到判決後的態度。這是個什麼樣的社會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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